语速
语调

第13章 刑獄

漢朝以後,至少從表面上,各朝各代開始謹慎對待量刑問題,抑制死刑數量,廢除殘酷的肉刑,成為時代潮流。

至隋朝,制定了“五刑”: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。唐朝延續。宋代出了“折杖法”:将除死刑外的笞、杖、徒、流四種刑罰都用杖刑來代替。

北宋建隆三年頒法:“今後應強盜計贓滿三貫文足陌皆處死。不滿三貫文,決脊杖二十,配役三年。不滿二貫文,決脊杖二十,配役二年。不滿一貫文,決脊杖二十,配役一年。其贓錢并足陌。不得財者,決脊杖二十,放。”次年三月頒布《折杖格》,将“折杖法”作為一種法定的刑罰制度。

《宋刑統名例律》對“折杖法”的适用作了明确規定:

流刑:加役流決脊杖二十,配役三年;流三千裏決脊杖二十,配役一年;流二千五百裏決脊杖十八,配役一年;流二千裏決脊杖十七,配役一年。

徒刑:徒三年決脊杖二十,放;徒二年半決脊杖十八,放;徒二年決脊杖十七,放;徒一年半決脊杖十五,放;徒一年決脊杖十三,放。

杖刑:杖一百決臀杖二十,放;杖九十決臀杖十八,放;杖八十決臀杖十七,放;杖七十決臀杖十五,放;杖六十決臀杖十三,放。

笞刑:笞五十決臀杖十下,放;笞四十、三十決臀杖八下,放;笞二十、一十決臀杖七下,放。

實行“折杖法”之後,除死刑以外,其餘刑罰均以杖刑執行。流、徒刑較重,執行脊杖(責打犯人背部),流刑犯(除加役流)杖後還須在原地配役一年;杖、笞刑較輕,執行臀杖(責打犯人臀部),但數目大為減少。這樣,流刑折杖後可在原地服役,得免遠徙;徒刑折杖後可當場釋放,得免勞役;笞杖也可以減少被打的數目。

死刑法上,有淩遲(似乎并未寫入法典,北宋中期之前也極少使用)、腰斬、斬首、絞刑等。

關于徒刑,主要說監獄。宋代監獄種類、名目繁多,以下挑選主要的做些簡介:

一、臺獄(中央監獄)

禦史臺設立的監獄,時稱“臺獄”(即“诏獄”),主要關押涉罪的朝臣及皇帝親自過問的重大案件的案犯。

二、大理寺獄(中央監獄)

宋初大理寺為慎刑機關,不設立監獄,神宗時恢複,關押京城內的官吏犯罪者及重大案件的案犯。

三、皇城司獄(皇城司的監獄)

皇城司負責守衛禁廷,其附設獄,稱為皇城司獄。凡禁中人員犯罪,均拘押到皇城司關押審理。

四、殿前司獄(殿前司的監獄)

殿前司禁軍有“天子親軍”之稱。因內部很多犯罪涉及機密,以防洩露,所以由殿前司自行設獄處置。

五、開封府獄(開封府的監獄)

開封是北宋的政治中心,內也設監獄,稱“開封獄”。開封城內發生的一般性罪案由府裏決斷,大案要向朝廷禀報,但具體仍由開封府辦理。

六、牢城(流放罪犯的場所)

牢城有“本州牢城”和“遠州牢城”之別,根據罪犯罪行輕重決定流放遠近。各路州軍都設有牢城。

另附說明:古代監獄一般不供給餐食,須自己家中送入,但沒有家人在本地或因貧困無法提供衣食的,可由政府提供衣糧。《宋刑統》規定:“囚去家懸遠絕饷者,官給衣糧。”《宋會要輯稿》也有載:“禁囚貧乏,無家供送飲食,依法官給。”

最後關于送牢飯,講個故事:

蘇轼因烏臺詩案坐牢期間,與兒子蘇邁約定:“送食惟菜與肉,有不測則撤二物,而送以魚。”你在外面仔細留意,如果一切正常,就只送蔬菜和肉給我;如果朝廷要定我死罪,你就送魚,好讓我心中有數。

老父親下叮囑,蘇邁自是照辦,每天按時送飯,都是兩個菜,一肉一素,不送魚。但某日蘇邁有事外出,便委托一個熟人代為送飯,卻忘了告知別送魚,結果熟人送了條魚進去,老蘇一看七魂掉了六魄,別說吃飯了,連口水都喝不下,發呆發了半天,開始提筆寫絕命書,而且一寫n封……

等到蘇邁回來進去探監,一看老父淚眼朦胧拉着自己交代後事,才知道鬧了烏龍。當下好一番解釋,才安撫下老父的情緒,令之安心坐牢。

說到最後,也是老蘇運氣好,一則趙宋家法有“不得殺士大夫”的規定,二來有太皇太後求情,終免死罪,貶去黃州思過。

作者有話要說:

暫時就整理這麽多,本文到此先行完結,以後如果有新的話題再補充。

今天起,新坑《朕胯之下,莫非王牆》開填。

上一章 下一章
Advertisement